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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女以繼父名購買房改房多年後雙方上公堂爭房產

??繼父遺囑裡關於房產的分配沒自己份額

本報記者一帆



16年前,繼女出資,以繼父的名字購下繼父近百平方米的房改房。16年後,繼女發現繼父遺囑裡關於房產的分配沒有自己的份額,將繼父告上法庭。此案經歷兩審後,法院判決繼女享有60%的份額。



以繼父之名買下房改房

李紅14歲時,母親與李江再婚。婚後李紅改隨繼父姓,雙方一直相處融洽。1997年,按相關政策,身為離退休幹部的李江可以出資購買自己所居住的公有房屋。當時,李江無錢購買,就跟已出嫁的李紅協商,約定由她出錢,以李江的名字買下這套近百平方米的房子。

昨日,這樁房產確權官司的代理律師、遼寧聖邦律師事務所張榮君介紹,當時李紅經濟條件也不寬裕,她拿出所有積蓄,還向其他人借瞭一部分款項,將這套房改房買下。繼父給她出具瞭《關於購房有關問題的說明》,上寫“……由於我無錢購買,故同意女兒李紅以我的名義於1998年4月按規定價格30639元購得此房(其中我借給1000元),其房權理應屬於李紅所有,我與其母有權居住至終身……”之後,李江老兩口一直居住在此。2006年2月,李紅的母親去世。此間李紅始終沒要求辦理更名過戶手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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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竟沒自己份額

2013年12月的一天,李紅無意中發現,繼父在幾年內先後立下3份遺囑。其中關於這套房屋的分配,李紅一開始擁有25%,後來變成瞭20%,到第3份遺囑中,幹脆沒有李紅的任何份額瞭。李紅找到繼父問為什麼,不料繼父稱房子本來就是他的,與李紅無關。李紅在氣憤與無奈之下,找到張榮君律師,將繼父告上法庭,請求法院確認這處近百平方米的房子歸她和丈夫所有。

法庭上,雙方辯護的焦點集中在“房改房限定瞭銷售對象,借名購買房改房的行為是否有效”上。張榮君律師出示瞭李江親筆書寫的《購房說明》及當年原告為籌措該筆購房款的其他相關證據,指出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人不一定是房屋的真正權利人,李紅當時拿出3萬餘元,應是出資款,而非借款。



終獲產權份額

一審法院采納瞭張榮君律師的部分辯論意見,認為“購房說明”是一份雙務、諾成、有償性民事法律行為。根據購房資金書“明細表”,李紅當時實際出資14000元,應享有一定的案涉房屋的產權份額。今年9月,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李紅享有這套房屋40%的產權份額。

一審宣判後,李紅和丈夫不服,又委托張榮君律師將此案上訴至大連市中級法院。前不久,二審法院經對李紅出資額的再度審定,改判李紅享有60%的產權份額。記者瞭解到,二審法院開庭審理中,在法官和律師的共同努力下,李紅作出瞭很大讓步,同意涉案房屋60%歸自己所有,另40%歸繼父所有,也同意繼父在此房中一直居住至去世。

律師提醒:“親兄弟,賬為先”

張榮君律師認為,李紅勝訴的關鍵,在於1998年其要求繼父出具瞭一紙書面的《關於購房有關問題的說明》,這是本案的核心證據和直接證據。提醒廣大市民遵循“親兄弟,賬為先”和“私憑文書官憑印”的原則,在進行有關的民事活動時,應及時、妥善地寫下一紙字據,以免年長日久說不清楚,產生矛盾糾紛。

(文中所涉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)

新聞來源http://dl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4-12-08/09275947531696034601127.s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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